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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理条件:提交法定有效证明、凭证、交验机动车。

  申请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办理程序: 

  1、登记审核岗审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在计算机系统中注明收回情况,收存相关资料,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销毁号牌:属于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丢失、灭失的,通知车辆管理所有关部门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鉴注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办理期限: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办理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联系电话:0464-868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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