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理条件:提交法定有效证明、凭证、交验机动车。
申请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办理程序:
1、登记审核岗审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在计算机系统中注明收回情况,收存相关资料,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销毁号牌:属于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丢失、灭失的,通知车辆管理所有关部门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鉴注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办理期限: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办理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联系电话:0464-868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