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申请条件:提交法定有效证明、凭证,同时属于前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2项,第3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照片、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办理流程: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法定手续,确认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鉴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存档,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办理地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科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464-868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