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办理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三、四条。
申请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营场所经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实地确认。
办理材料: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照复印件二张;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合同及所租赁房屋房照复印件各二张,不能提交房照复印件的,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亦可,原为住宅的房屋改为商业经营的,提交房屋所在地居民委或业主委员会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项目的,提交相应的批准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提交委托代理人委托书。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变更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项目的,提交相应的批准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提交委托代理人委托书。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1、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提交委托代理人委托书。
四、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明;
5、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直接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需核实的,予以受理,并告知核实的具体事宜;申请材料需更正且能当场更正的,经更正且确认无误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告知补正内容;不属于本部门登记事项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
二、核准;对予以受理的申请应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服务窗口办理
办理期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受理;对予以受理的申请应当日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自受理 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申请人自接到《准予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执照,办理注销的,自接到《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缴回执照。
办理地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464-8261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