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 ;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 ;
4、《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
申请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上具有跨国经营的比较优势;
三、无违法纪录、资信良好。
办理材料:
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初审后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告知方式 :商务部批复并发证(《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
注: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服务窗口咨询和受理
办理期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3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日。
办理地址: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0464-839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