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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

  事项名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 ;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 ;

  4、《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

  申请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上具有跨国经营的比较优势;

  三、无违法纪录、资信良好。

  办理材料:

  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初审后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告知方式 :商务部批复并发证(《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

  注: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服务窗口咨询和受理

  办理期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3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日。

  办理地址: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0464-839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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