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外商独资企业审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申请条件: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金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
办理材料:
01、投资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向外资审批部门报送的关于独资企业的申请书及章程的请示报告;
0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
03、投资企业(或个人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改委关于项目的核准文件;
04、投资企业(或个人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
05、投资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推荐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推荐书及护照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06、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投资者需提交身份证名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
07、投资企业法定代表(或个人投资者)若不能在有关法律文件上签字,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在原件上签字,以便对照确认。
08、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名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正,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只提供当地公证机关的公正文件,如有外文需提供翻译件);
09、开户行开具的的银行资信证明,个人投资者提供银行存款余额证明(如有外文需提供翻译件);
10、投资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委托境内企业或个人接收文件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11、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产权证明,若租赁场地,须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场地产权证明;
12、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供进出口产品目录,有零售店面的企业应提供省商务厅许可文件;
13、若涉及设备进口,应附进口设备明细表;
14、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或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前,须提供省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15、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前置审批意见(视申办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16、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涉及须国家综合平衡的、许可证配额管理产品或《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时),以及特殊行业医药、烟草、种子等,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17、外方投资者以其在国内其它投资企业所获得人民币利润出资时,须提供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及财税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8、外方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材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方投资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19、投资者以高新技术出资入股且无形资产的累计作价金额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技术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认定文件;
2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材料。
办理程序:
1、受理。受理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2、审核。审核人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审批。受理人、审核人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批人审批。
注: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招商办服务窗口咨询和受理
办理期限:材料齐全,60个工作日(不含打证)。
办理地址:市招商办
联系电话:0464-866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