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4号令)。
申请条件:在《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规定的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
办理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选址意见、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以及企业年度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文件。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前置件,受理人审查申请材料,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进入审核程序;
2、审核:审核人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评估论证: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相应结果报审核人审核。
办理期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经市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需要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和专家评议,每项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市发改委
联系电话:0464-8686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