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年审
办理依据:
1、国家计委、工信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局、纠风办《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2、省政府令2007年第1号《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收费单位应当在实施收费二十日前或者批准收费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
办理材料:
一、办理收费许可证条件: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提供政府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供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和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
3、企业单位需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登记执照。
(二)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需要提供其他资料和依法具备执业资质证明的,还应该提供其他资料和执业资质证明。
二、收费许可证年审条件:
收费许可证年审时,各收费单位要携带:1、《收费许可证》正、副本;2、《收费票据准购证》或税务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3、上一年所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需要相关资料证实具体收费数额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实资料。
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到市物价局窗口领取或黑龙江信息网下载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送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二)、审核:价格主管部门自收到办理收费许可证申请之日十五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应当核发收费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址: 市物价局
联系电话:0464-8399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