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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

  事项名称:煤炭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煤矿采矿权延续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139号)

  、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59号)

  申请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2)必须是市政府保留矿井而且同意上报的。(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的采矿权人需有省安委会2010年保留井口名单)

  办理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责任表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矿区地理位置示意图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7、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评审备案文件

  8、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9、储量占用登记证

  10、经市、县国土资源局确认的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

  11、经市、县国土资源局确认的储量动用情况说明

  12、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调查报告(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1)未达产证明(2)平面重叠复印件

  1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变更矿区范围提交)

  14、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生产能力提交)

  1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的文件、股东大会纪要、法人变更申请

  16、转让矿权的审批文件(转让矿权提交)

  17、采矿权价款缴纳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18、采矿权使用费缴纳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19、上一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20、煤炭生产许可证(有过期说明)

  2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过期说明)

  22、同意采矿权延续登记的正式文件(地市级政府出具)

  23、同意采矿权延续登记的正式文件(地市级国土局出具)

  2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批文件

  2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26、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的确认文件

  27、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

  28、矿区范围图

  29、矿产资源储量计算图

  30、地质剖面图

  31、采掘工程平面图

  32、井上下对照图

  33、委托书

  34、电子文件(U盘)

  35、补充材料

  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好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送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提交给主管科长及主管局长。

  2、审查:主管科长及主管局长对上报符合条件的材料签属审查意见。

  3、上报材料:签属完审查意见,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注: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服务窗口咨询和受理

  办理地点: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一楼)

  办理时间:受理后45个工作日,不含申请单位缴费时间,不含申请单位补充完善材料时间。

  联系电话:0464-829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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