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查
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4、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3、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6、专职人员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8、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9、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程序:
房产管理局初审(备案)--省建设厅审批--领取资格证书。
注: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局服务窗口咨询和受理
办理期限:无审批时限。
办理地址:市住建局
联系电话:0464-8297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