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
办理依据:
1、《外贸法》第十条;
2、《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
3、《关于调整生产企业申请成立进出口公司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772号);
4、《关于部分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外经贸发展字[2001]第735号)。
申请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办理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原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六、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一、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商务局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商厅。商务厅进行审核。
告知方式 :商务部批件、网上告知。
注: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服务窗口咨询和受理
办理期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3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日。
办理地址: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0464-839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