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证
办理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经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成立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2、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防雷技术培训资格证书,持有由省气象主管部门颁发的《黑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且具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为申请单位在编人员且不得在任何防雷工程机构中兼职。
①申报乙级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高级工程师职称1名以上,工程师职称2名以上;
②申报丙级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工程师职称1名以上,助理工程师职称3名以上。
③申报丁级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工程师职称1名以上,助理工程师职称2名以上。
3、具有与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4、具有与检测任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环境,其中办公场所不得少于30平方米,并具备仪器设备、资料和档案的专用储存柜。
5、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使用省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文本且内容真实、可靠。
6、具有完善的防雷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行政管理制度。
7、正确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各种规范性文件。
办理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认证申请报告;
2、设立防雷装置检测机械的批准文件;
3、检测人员简表以及资格证、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单位基本情况报告和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领取《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证申请表》——提交《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市气象局审核相关材料,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市气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现场核实相关证明材料——组织初级评审委员会初评——将审查意见书、检查意见书、初评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提交省气象主管机构复审。
办理地址:市气象局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464-8685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