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
办理依据:《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第三项第八款
申请条件:
定点医疗机构:
1、 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 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 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 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 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
定点药店:
1、 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 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 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部门培训合格;
5、 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办理材料:
1 、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前置件);
2、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证明材料(前置件)
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4、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5、医师、药师以上医学、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6、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 、 医疗机构、药店 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前置件,经审核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
2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论证,做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3、研究通过的申请单位填写《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同时提交其他材料,办理审批手续。
注: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服务窗口咨询和办理
办结时限: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 0464-825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