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民办中等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审批
办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条件:
(1)变更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变更层次、类别的,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学校的设置标准,并应符合我市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调整的需要。
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
(2)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变更的文件;
(3)变更层次、类别的,还要提供学校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并提供可行性论证材料和符合同级同类设置标准办学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市教育局(职成民办教育科)提出申请;
(2)受理后,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3)受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审签;
(4)批准(不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取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0464-826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