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的审批(包括变更、换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申请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办理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拟办企业相应药学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等;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5、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营业场所、仓库所处位置的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及聘书;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许可大厅受理--药品流通监管科现场验收---许可大厅发证
办理期限:4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464-826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