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无线电台(站)设置、变更审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条
办理条件:
1、拟用工作频率符合国家频率划分规定
2、拟设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3、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4、无线电通信网设计方案经济合理
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者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情况介绍,加盖相应印章)(包括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2.技术设计文件(设计报告中有关无线通信技术部分);
3.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4.与现有(或建设中、规划中)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5.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批复文件
6.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7.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
办理程序:
(一)用户提交申请书
用户应提交书面《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和相应电子文档。
(二)受理申请
无线电管理机构业务经办人查验用户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要求的应当即受理,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申报事项不符合国家和有关规定的,应在2日内告知申办人。
(三)资料审查
1. 需进行技术测试的,由业务经办人填写《无线电技术测试任务通知书》,送无线电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测试,同时通知用户,按照有关规定,协助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测试。技术测试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批时间。但不应超过80个工作日。
2. 需要专家评审或协调的事项,由业务部门具体落实。
专家评审或协调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批时间。但不应超过80个工作日。
(四)审批
1. 需报请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许可事项,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程序转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
2.一般台站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批时限,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经办人将《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书面告之用户。
3. 通知用户领取并告之办理台(站)执照等事宜。用户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缴纳频率占用费。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无线电管理处
联系电话:0464-829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