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办理依据: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
申请条件:
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3、 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 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器材设施;
5、 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6、 有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7、 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设立站点审批
1、 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2、 有与开展活动相适应、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3、 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4、 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5、 辅导人员经考核合格,活动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办理材料: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活动地点;时间;人数;开展项目;辅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证明。
5、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6、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许可的证明。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负责人、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经常参加的人数、辅导人员的情况等;
2、负责人身份证明;
3、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辅导人员资格证明。
办理程序:受理申请→审查材料→提出意见→主管领导审核→局长办公会审议→做出审批决定→发证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市体育局
联系电话:0464-869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