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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产业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产业项目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产业扶持资金是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由市级财政安排设立。

  第三条 产业扶持资金以项目或基金产品方式用于扶持社会资本投向主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经研究批准的重点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我市集聚。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产业扶持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设在市财政局。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

  第五条 产业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七台河市区内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焦化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非煤替代产业,以及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集约利用土地的加工型项目,不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焦炭以及其它非加工型项目。投资强度大、拉动作用明显的其它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研究。

  第三章 资金扶持方式

  第六条 产业扶持资金扶持方式为事后奖补。

  1、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2、根据企业可持续贡献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3、根据企业投产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贴费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4、根据企业技改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5、根据企业获得专利、品牌等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6、根据企业科技创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7、根据企业上市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8、根据企业“小升规”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9、根据企业扩大出口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第四章 资金扶持标准

  第七条 事后奖补标准分九类: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标准

  项目为新征用地,在土地摘牌且主体工程基础出地面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管理机构拨付给企业50%的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竣工投产后再拨付剩余50%的产业扶持资金。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比例拨付产业扶持资金。

  2、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比例拨付产业扶持资金。

  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9%比例拨付产业扶持资金。

  4、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1%比例拨付产业扶持资金。

  (二)可持续贡献奖补标准

  新上产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企业可持续贡献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1、项目对地方财政年贡献达到100万元时,产业扶持资金对企业连续扶持三年,第一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100%给予扶持,第二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超上年基数部分100%给予扶持,第三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超第二年基数部分100%给予扶持。

  2、对地方财政年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另行商定安排产业扶持资金规模。

  (三)贷款贴息、贴费奖补标准

  1、新上产业项目投产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规模给予一定产业扶持资金。

  (1)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的,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产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的,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60%给予产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70%给予产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于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部分,给予企业50%的产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同一项目,原则上贷款贴息、贴费扶持次数不超过两次。

  (四)技改奖补标准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元的技改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产业扶持资金,单个技改项目最多不超过50万元。

  (五)获得专利、品牌等奖补标准

  1、发明专利2000元/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400元/项。

  2、对新获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资金50万元,新获黑龙江名牌产品和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资金10万元。

  (六)科技创新奖补标准

  1、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省级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

  2、被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首次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

  (七)上市奖补标准

  1、对我市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对企业在“新三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同时给予企业一次性500万元以内贷款额度的贴息支持。

  2、上市企业成功实施增发和配股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市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

  (八)“小升规”奖补标准

  对当年达到规模以上条件并首次入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产业扶持资金。

  (九)扩大出口奖补标准

  对全市拥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年出口额同比增长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产业扶持资金;对年出口额同比增长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认定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相关部门配合确定后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由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领导小组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及实现有关目标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研究确定产业扶持资金使用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负责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和日常投资运作,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定期向领导小组报送产业扶持资金投资运作和使用等情况。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产业扶持资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 要加强产业扶持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新上的产业项目,凡与国家、省等其它政策相重复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勃利县可参照此办法自行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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