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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招商引资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招商引资积极性,鼓励支持全民参与招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新引进域外投资项目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引资人。

  第三条 引资人确定。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如投资者确认两个及以上的引资人,视为招商团队。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引资人的奖励。对新引进的项目,从纳税之日起一年内地方留成部分达100万元以上的,对引资人连续奖励三年,作为招商引资费用。第一年,按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第二年,在上年企业纳税基数上新增部分地方留成的20%给予奖励;第三年,在第二年企业纳税基数上新增部分地方留成的20%给予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总部企业的扶持。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

  (三)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扶持。对新引进的企业上市三年后,企业上市前的三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扶持企业发展;对新引进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三年后,企业挂牌前的三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

  (四)党政干部的奖励。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党政干部给予行政奖励。

  第五条 奖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市、区(县)收益财政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认定程序。由市招商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区(县)政府及经开区(高新区)等部门,联合成立认定小组,共同现场勘查。具体按《七台河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奖金申领。招商团队申领奖励资金,无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投资人需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励资金分配由招商团队自行商议。

  第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七办字〔2014〕4号文件中目标奖惩第二条,对项目引资人奖励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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