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我市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项目
凡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环保要求。
(一)新上单体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市场前景好、有一定科技含量、集约利用土地的生产加工型项目。
(二)新上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认定额按50%折算。
(三)新上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企业改扩建项目,认定额按50%折算。
(四)企业从纳税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纳税100万元以上总部经济项目。企业纳税100万元的,认定额按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折算。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各引资单位每年十月末,将需认定的项目,填报《招商引资项目认定表》,提供验资所需要的各种手续,到市招商办申报。
(二)勘查。由市招商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成立认定小组,共同进行现场勘查。
(三)确定。对已确认的项目,由市招商办提交市级主管领导审定,最终确定认定额度。
(四)通报。项目认定结果将通过《招商动态》向全市通报。
三、目标考核
(一)区县、高新区、经开区。以市里统一下达招商任务为依据,经项目验资来确定分值。对完成任务的,得15分;每超额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加2分,加分上不封顶。对未完成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分值。
(二)市直、中省直部门。实行招商引资加分制,加分上不封顶。
1、工作加分。积极参与招商活动,“请进来、走出去”对接洽谈项目,并邀请市级领导参加,在市招商办登记(备案)的,每次加2分。
2、项目加分。对新引进的招商项目,每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加5分,加分上不封顶。
四、本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