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政办规(2018)6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七台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七台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5号)精神,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市情调查,是了解全市污染源数据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全面掌握我市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
(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建立我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提高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四)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201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1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七台河市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县级及以上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并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区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按照《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七台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七政办通〔2017〕42号)要求,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按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要求落实。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和安排,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住建局: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城管局: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相关工作。
市交通局: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核批准普查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七矿公司: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业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区县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和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开展普查培训。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4.总结发布。完成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工作,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培训。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参加国家培训,并组织其他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工作人员参加省、市培训。
培训主要内容: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加大宣传动员。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为此次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五、普查经费保障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精神,根据《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的通知》(国污普〔2017〕3号)要求,做出全市(不含勃利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经费预算,市(区)财政局按照国发〔2016〕59号文件精神,将污染源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六、普查质量管理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