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政发〔2016〕6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
七台河市税收收入分享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市对下财税体制,理顺市与区(县)收入划分,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2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内容
(一)中央级收入。增值税50%、所得税60%部分。
(二)省级收入。石油企业增值税50%、其他企业增值税15%部分;省内跨区域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40%、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5%部分;油气田资源税100%;其他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等7个税种的5%部分。
(三)市级收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市级固定收入。原属市级固定收入的行业、企业、金沙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地方级税收部分;原属市级固定收入的契税95%、车船税95%、耕地占用税100%部分;
2.市县共享收入。按《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市分享勃利县区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等10个税种的5%部分;县级分享区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30%部分,分享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7个税种的90%部分,分享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100%部分。
3.市区共享收入。按《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除市级固定收入外,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维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地方级税收市与区依然按5:5比例分享。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与区各得17.5%;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市与区各得47.5%;城维税、烟叶税市与区各得50.0%。
二、相关事宜
(一)基期年。以2015年为基期年核定省对市县、市对区返还或上解基数。
(二)实施时间。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从2016年9月1日起,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收入按《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和本《七台河市税收收入分享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省级国库、市级国库、县级国库和区级国库。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已入库的税收收入按统一要求进行调库,具体调库办法、预算管理办法和国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