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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七政发〔2017〕1号)

七政发〔2017〕1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七台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对黑龙江两次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学习型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敢于担当,为民务实,遵规守纪,勤勉敬业,公正廉洁。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以及代表市政府进行洽谈、签约活动或相关领域的外事活动。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之间实行AB角制度,市长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市长出差(出访)、休假期间或其他情况,无法正常履行公务期间,由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B角)代为接替、处理其分管及联系有关工作。B角领导在代行履职期间,应和A角领导同志及时沟通,保证工作及时处理。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同时,要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衡等质。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完善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严格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市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必要时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合法性审查;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征询材料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加强决策执行的监督,严格按制度、按程序、按法定职能和权限办事,市政府及各部门定期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创新执法体制,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二条 完善政府权力运行体系,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实行政府“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严格依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起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审定和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相关单位协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六条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完善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或质询,重大事项要主动向市人大报告;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重大事项要主动向市政协通报;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坚持接访制度,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妥善解决。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信息舆论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依规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第三十二条 深入推进各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发挥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作用。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建立政策解读机制,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重要政策法规,要同步制定解读方案,有效开展舆论引导。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对涉及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依法按程序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动态信息。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会议由市政府例会和其他会议构成。市政府例会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领导班子碰头会议;其他会议包括综合性会议、专业性会议、临时性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等。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主持,市政府组成人员参加会议,副秘书长和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通报、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总结和部署市政府工作;提出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工作的实施意见;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参加,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审议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要事项,研究审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受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碰头会议由市长主持,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市政府领导班子碰头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市政府各战线重点工作情况及主要问题,安排部署市政府近期重点工作。

  第三十九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承办单位应视所请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做好相应的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公众意见征询、会商协商、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涉及多个单位的,承办单位要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达成一致意见,或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征求意见涉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认真研究,并签署明确意见,作为会议材料附件;未经协调或存在意见分歧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经牵头单位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分管领导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第四十条 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汇报材料亲自把关,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条理清晰,明确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相关依据(附汇报材料后)、解决意见,涉及项目、资金等事项较多的,要附表列出明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汇报材料原则上不上会进行研究。市政府办应于会前将会议材料送至与会同志。如对议题有分歧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一条 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及材料,经副市长把关提请市长确定后,由市政府办报常务副市长,同时秘书长按轻重缓急安排会议召开时间。市政府其他领导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议题涉及人事、城市规划、土地、重点建设项目、财税政策、资金安排、国有资产变更重组、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等事项,会前须报市长同意。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主任、秘书长、相关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定后报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准备工作,对议题征求意见情况、会议材料质量、政策依据和合法性审查等情况进行汇总及审核,负责会议准备、材料准备、会场服务及会后整理会议记录、拟写会议纪要、督办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会议资料归档等工作。会议新闻报道稿由市政府调研室负责审核,常务会议新闻报道稿由秘书长审定,重要稿件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定。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会议保密制度,凡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涉及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外泄扩散。市政府领导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需要印发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内部情况通报》上刊发。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制度,确保会议效果。市政府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要认真做好参会准备,按时参加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要按程序请假,经批准后,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格,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系统或专项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或转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后,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紧急公文可视情况在呈批的同时转相关部门预办理。对于有时限要求需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原则上要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领导批办的公文,承办单位要认真按时办结,市政府办负责跟踪督办。

  第四十九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重要公文由市长签发,其他的由市长授权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须经市长审阅后发出。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决议、决定、命令(令)、公告、通告、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通知、意见、批复由市长签发,其他下行文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市政府办名义联合发文的,按照《市委文件制发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质量。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市政府不再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机制,树立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始终保持工作快节奏、高效率;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前瞻性,不断提升工作水平。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大力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全面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服务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要加强督办检查,把督办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全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督办检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市政府各战线工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秘书长负责协助市长、副市长抓好工作落实。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副市长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常务副市长、市长或有关会议协调解决。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督办检查事项的落实工作。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办理结果,由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反馈,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呈送市政府有关领导,督查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定期通报市政府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进行督促整改。市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促监察,对工作梗阻、严重失误、久拖不决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各部门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文章或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须经分管副市长审定,特别重要的事项,须经市长审定。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及县区政府,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灾情疫情、敏感事件、重要舆情等,要按相关事项规定时间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同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上级部门拟在七台河召开的重要会议、上级或外地来宾等重要接待、涉及对外交流和宣传等重要活动,要提前报送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误报和处理不当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有关事项制度。外出人员返回后,要及时销假。

  第五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须时刻保持通讯畅通。如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变更,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市政府党组、政府各部门党委(党组)成员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拥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党的核心地位,严格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一岗双责”,切实把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推向深入。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强化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要严格执行政府系统学习制度,原则上每两周组织一次专题学习,学习内容主要是国家和省重要文件、讲话和新闻报道,政府主要职能工作相关知识,新经济相关知识,综合素养相关知识以及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知识。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每年深入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县区和部门的会议活动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县区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检查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市政府领导出席各种会议和考察调研活动,要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市政府领导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进一步压缩报道数量、字数和时长。市长考察调研活动不刊发侧记、特写、综述。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七政发〔20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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