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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七政发〔2017〕9号)

七政发〔2017〕9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七台河市土壤污染防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十一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日

 

 

七台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46号),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生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推进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八次会议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等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立足我市市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加快推进七台河转型发展全面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发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共赢。

  (二)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各区县2018年9月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牧局、卫计委等参与,以下均需各区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充分发挥环保、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科研机构的土壤监测网络作用,2017年底前,按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完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监测服务的作用。积极组织辖区内的技术人员参加有关培训。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可对焦化园区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调查监测和加密监测,适当设置省控、市控、县控监控点位。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辖区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农牧局、粮食局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将相关数据上报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要充分利用好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我市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农牧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委、住建局、规划局、卫计委、林业局等参与)

  (二)强化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1.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化工、焦化等行业;重点监管城市建成区。(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农牧局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底前将土壤环境应急处置内容纳入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城管局、农牧局、安监局、林业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及时限要求,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到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编制分类清单,划定结果上报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农牧局、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参与)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县,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相关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严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等参与)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县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市农牧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区县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省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市农牧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提倡生物农药、引诱剂的使用,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市林业局、农牧局等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政府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参与)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区县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水务局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城管局等参与)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环保局等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区县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地、滩涂、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公安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局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级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按集约化、产业化、利于监管原则,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规划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局等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各区县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统一部署,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督促列入名单的企业自2018年起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和重污染企业有机污染物“六六六”、多环芳烃、石油烃的处理排放的监管。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环保、工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市工信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对我市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同时重点监测无机污染物镉、铜、汞、锰、镍、钒及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市环保局、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污染的调查与防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禁止新建涉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2.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降低土壤镉、多环芳烃、滴滴涕污染的生态风险,避免土壤铅、“六六六”、石油烃污染产生生态风险。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积极引用先进适用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2020年,全市化肥亩均用量降到10千克(折纯)以下,除草剂使用量减少20%,杀虫杀菌剂与同等发生年份相比减少3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0%以上。(市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积极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建设。到2020年,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市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牧局、环保局等参与)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生态修复。积极开展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城管局、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及要求,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8年3月底前区县政府编制辖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计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2018年6月底前制定市级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计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牧局、规划局、城管局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区县要结合辖区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通过治理修复技术的应用推广,到2020年12月底,完成省确定的全市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市国土资源局、农牧局、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等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农牧局等参与)

  4.推动目标任务落实。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指导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及时向市政府、省环保厅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牧局等参与)

  (八)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推动土壤环保治理产业发展。

  1.推广国家和省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充分利用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和成果优势及企业的资源优势,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开展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及土壤染污与农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研究,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治理工作。(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局、卫计委、林业局等参与)

  2.推动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积极培育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市发改委、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牧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农牧局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市、区(县)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局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有关政策要求。(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局、地税局、供销社等参与)

  2.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政府投资和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业务培训。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金融办、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局、保险协会等参与)

  3.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公开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牧局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牧局等参与)

  4.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农牧局、文广新局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各区县政府要于2017年12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市政府备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水务局、农牧局等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局等参与)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资办等参与)

  4.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根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县目标任务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各区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国家、省切块下达部分)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县,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在全市予以通报。对整改仍不到位的,特别是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新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视情况启动问责机制,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察局等参与)

  为保证《七台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成立“七台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市长,副组长为市政府各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成员为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科技局、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煤管局、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工信委、商务局、农牧局、林业局、水务局、粮食局、供销社、教育局、卫计委、文广新局、市场监管局、地税局、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主要负责人,各区县、金沙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姜伟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秦庆担任,成员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此项工作的督查由市监察局负责,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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