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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七政发〔2017〕11号)

七政发〔2017〕11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直驻七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6〕43号)精神,现就在我市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确保全市各级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牢固树立以法治、制度、规则、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经济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受到同等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转型发展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在经济建设领域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引领政府其他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坚持立足全局,统筹兼顾。树立建设统一市场的理念,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坚持科学谋划,分步实施。结合市情实际,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建立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步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坚持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范围。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及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书面的审查结论一并提交审议。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各级政府制定政策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或起草部门负责;其他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自行指定具体负责部门。

  (三)审查标准。

  各县区、各部门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县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七台河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部署和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在我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全市性培训、督导、检查等项工作的具体安排;对各地、各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第三方开展评估;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

  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召集人:市物价监管局局长

  成员:市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物价监管局分管领导。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监管局,负责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情况沟通、工作协调和督办落实,包括:督办落实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对联席会议提出的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并提出意见建议;向联席会议召集人及成员单位报告全国、我省及我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与市级政策制定机关及县(区)政府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机构进行沟通协调;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会议由总召集人发起或委托副召集人发起。成员单位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讨论决定时,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总召集人提出召开会议申请,总召集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各成员单位需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的沟通协调。

  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和清理政策措施文件,推进本县(区)或本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定期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

  (二)明确政策制定规范。

  按照有关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

  以各级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三)有序清理存量政策。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建立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各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清理。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各县(区)政府要将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联系人:刘秀菊,联系电话:8399008,邮箱:qthwjj1227@163.com。

  (四)定期评估完善。

  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当在定期清理时一并对其是否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由市物价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定期要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依法查实后要做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责令改正,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依法调查处理。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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