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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访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于生江

 时间:2016-11-23    来源:

□本报记者袁晓玲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新部署新要求,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把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与我省的党建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对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在增强“四个意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更加过硬和管用的措施。近日,记者就市纪委今后如何全面践行从严治党,采访了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于生江。

  于生江表示,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中的职能作用,把全面从严的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进一步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细做实。

  具体来说,首先,要强化政治纪律监督。《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全体党员、干部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提出了12个不准、4个禁止、2个反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把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大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其次,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准则》明确要求,全党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特别是要防范和查处各种隐性、变异的“四风”问题,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长效化。《条例》也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整治“四风”,创新监督检查的手段和办法,深挖隐性、变异的“四风”问题,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持续震慑,推进作风全面好转。

  第三,要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准则》明确要求,党内监督必须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强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条例》也把党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这些要求,突出纪律审查主业,突出执纪审查重点,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切实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作用。

  第四,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则》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不懈把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用好。《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和综合运用好“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发现党员、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及时对其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要及时对其诫勉谈话;对反映党员、干部的一般性违纪问题,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落实好“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对有反映但经核查没有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了结澄清。

  最后,要切实强化追责问责。《准则》强调,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贯彻落实《准则》《条例》与贯彻执行《问责条例》有机结合起来,围绕全面落实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紧扣《问责条例》中的六种问责情形及在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中的失职失责问题开展问责工作,以严肃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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