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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时间:2018-07-10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要求,七台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市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如下调整: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2619.00元计算。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高于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2619.00元,经过计算,2018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3155.0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158.00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450.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46.00元。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0号)计算。

  三、单位录用的新参加工作职工,缴存基数按照实际发放月份的工资计算。

  四、外省、市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按其调入单位实际发放月份的工资计算。

  五、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职工,缴存基数按其调入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

  六、缴存单位未按要求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职工有权向七台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管理中心电话:8253343

  勃利管理部电话:8588303

 

 

七台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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