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和《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管理,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自住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单职工最高20万元、双职工最高40万元统一调整为单笔贷款最高60万元。
2、延长所购住房建成年限。将购买建成年限25年以内的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调整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加房屋已建成年限不超过50年。
3、明确可办理贷款的购房时限。
(1)购商品房: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日期在申请贷款日之前5年以内。
(2)购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日期在申请贷款日之前5年以内。
4、增加可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实行存贷挂钩机制,缴存职工个人可贷款额度按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15倍计算,可贷款额度低于5万元的,按照5万元确定;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5、取消异地购房本地贷款及装修贷款业务。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取消重大疾病提取业务。取消以“本人及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为条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2、调整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提取条件。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3、新增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条件。缴存职工或配偶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台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