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评审
第十六条 综合评议专家组主要通过查看申报城市(县、镇)申报材料和评审材料,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听取实地考查评估意见等,对申报城市(县、镇)进行打分和投票,形成综合评议意见。其中,对申报城市的综合评议还包括听取遥感调查情况与测评结果。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还需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由专业社会调查机构具体实施。社会调查分析报告须在达标审核前完成。
第十八条 通过综合评议的城市(县、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的举报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调查核实。对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申报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公示无异议及被举报情况经核查不实的城市(县、镇)发布命名通报,并予以授牌。
未通过评审的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评审意见书面反馈给申报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并抄送其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