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已获命名的城市(县、镇)应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维护、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经省级住房城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城市(县、镇)自查的基础上每3年开展一次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普查结果和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组织抽查或专项督查。
第二十二条 经抽查或专项督查认定不达标的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检查意见和限期整改要求反馈给城市(县、镇)人民政府,抄送其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