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已按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落实整改的城市(县、镇)组织复核。
复核达标的城市(县、镇)保留其称号;复核不达标的城市(县、镇),可申请延期整改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放弃整改的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公告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四条 已获命名的城市(县、镇)应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信息管理体系,逐步实现部、省、市、县、镇信息管理一体化。相关信息应及时更新、逐级上报、实时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