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31-1批次,共2件举报案件,受理编号为3512、3533号。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受理编号3512:“吉星乡倭肯河行洪区内的草原被人破坏种地。”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中的吉星乡实为吉兴乡,隶属七台河市勃利县管辖,吉兴乡辖区倭肯河河道12.8公里,吉兴乡倭肯河上游为倭肯镇,下游为双河镇。
(二)核实处理情况
接到案件交办函后,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勃利县认真处理。
2018年7月3日,勃利县政府组织县水务局、倭肯河河道管理站、吉兴乡政府等相关单位,成立了案件调查工作组,赴倭肯河行洪区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吉兴乡倭肯河行洪区内的草原被人破坏种地”情况部分属实。“吉兴乡倭肯河行洪区内的草原被人破坏”情况不属实,种地情况属实。
由于举报案件没有描述具体位置,勃利县工作组对倭肯河吉兴乡辖区内12.8公里行洪区范围进行了调查,又对吉兴乡上游下游各3公里进行了扩大调查。经查,吉兴乡、倭肯镇、双河镇辖区倭肯河行洪区内无草原,均为滩涂、水田和旱田,倭肯河吉兴乡辖区行洪区内现有耕地8514亩。
经调查,吉兴乡倭肯河行洪区耕地由长胜村和山民村等10个村屯管理。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村集体相继在行洪区开垦农田,由村集体耕种。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后,村集体将开垦行洪区形成的农田承包给村民耕种,此后村民又对行洪区进行了土地开垦,使行洪区耕地面积形成现有规模。
1999年,勃利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行洪区土地收回国有,并交由县倭肯河河道管理站管理。2001年3月,勃利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行洪区内旱地、水田等耕地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注明了当时倭肯河行洪区内土地使用现状。
七台河市委市政府责成勃利县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3533:“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东河村村民陈某某等人,在桃山水库里填埋生活垃圾,污染水源地,已持续多年。举报人对6月16日七台河市政府网站上公示的处理结果有异议,要求进一步查处上述问题。”
此案件初步调查部分属实与第十二批第1241号案件重复,相关初步办理情况在1241号案件中通报。现将工作进展情况和案件新内容通报如下:
(一)核实处理情况
举报问题中反映的“东河村村长陈某某使用生活垃圾和残土填埋桃山水库”问题:茄子河区成立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为主导的案件调查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通过排查运输车辆的方式,找到了当时倾倒建筑残土的运输人以及产生建筑残土的工地(江西城建公司),并对运输人和江西城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区纪检委为主导的违纪追责组,参与了公安部门调查),已核实1家违法倾倒建筑残土公司为江西城建公司。调查证据显示: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江西城建公司在建设职业技师学院实验楼工地和综合楼时,将建筑残土交于未取得相关资质的运输车辆进行清运,车主私自将约3000方的建筑残土倾倒在桃山水库库区内。
6月23日,茄子河区环保局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对江西城建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对违规倾倒垃圾进行外运,同时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举报问题中反映的“造成水库水体污染”问题:茄子河区成立环保局为主导的环保监测组,对举报问题中是否涉及污染进行调查核实。6月22日,受茄子河区环保局委托,吉林华航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达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对举报地点周围土壤和桃山水库水源进行了取样,茄子河区对取样过程进行了拍照,检测结果约在2018年7月20日能够反馈。
举报问题中反映的“举报人对6月16日七台河市政府网站上公示的处理结果有异议,要求进一步查处上述问题”的问题: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证据,还不能确定指使人为陈某某。茄子河区根据现有证据,要求江西城建公司立即对倾倒现场进行清运。6月24日,该单位组织车辆对残土进行清运,目前已完成清运数量。剩余无主残土茄子河区政府组织继续进行清运,2018年8月12日,清运完毕后恢复原貌。
7月3日下午,为加快此案件的推进,茄子河区组织茄子河镇、环保、纪检等部门找到举报人,对其反映的问题进一步进行核实了解。
目前,茄子河区组织公安机关继续寻找剩余无主残土的倾倒单位和责任人,深入推进举报问题的调查取证,寻找新的有力证据,进一步核实情况。待核实情况后,将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问责情况
待案件调查结束后,适时启动问责程序。
以上信访案件办理情况最终以省级信息公开为准。
七台河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迎检工作协调联络组
2018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