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1、旅行社(含分社、营业部);
2、星级宾馆(饭店);
3、旅游景区、景点。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2、旅行社、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行为;
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根据旅游市场季节的特点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执法检查;
3、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检查;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五、检查结果
经过两次明察暗访,现有的旅行社、星级宾馆、景区没有违法行为。我局还将不定期联合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检查,一经查出问题,立即严肃处理!